东莞阳光网 2026-06-13 13:04
东莞租房,有新消息!
近日
东莞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
《关于明确东莞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
及加强租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征求意见将于2026年6月22日截止
公告拟明确租赁住房单间
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
且单间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㎡
全文如下

(一)最小出租单位。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,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。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、地下储藏室、车库等非居住空间,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。
(二)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。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,且单间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,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(一)租赁合同备案。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,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手续。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,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。
(二)企业开业信息登记。住房租赁企业、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。
(三)承租人备案权利。出租人未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。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。承租人转租房屋的,应当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,方可转租。
(四)租赁企业代为义务。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企业、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,由该住房租赁企业、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依法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。
(五)物业服务企业职责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房租赁备案相关工作,发现住房出租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,应当及时提醒住房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;发现住房租赁企业、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办理企业登记信息手续的,应当及时提醒企业依法办理;对发现的住房租赁违规行为要及时告知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,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。
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。保障性租赁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公有住房、人才公寓、农民自建房、时租房、日租房、民宿、酒店公寓、员工宿舍的租赁管理,不适用本通知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(一)电子邮件方式
请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发至如下电子邮箱:dgszjj-wgk@dg.gov.cn,并在邮件中注明“住房租赁标准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(二)信函方式
请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: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,邮编号码:523112。信封上注明“住房租赁标准征求意见”字样。所提意见请说明理由,并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,以便进一步沟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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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|东莞阳光网
编辑|薛映亭
审核|麦真喜、刘欢
终审|赖昆鹏、何春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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